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甲方: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乙方:
为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保证乙方在青岛市李沧区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现产业发展目标,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用地及项目基本情况
1.宗地编号: ;
2.宗地位置:青岛市李沧区纵二路以东、横四路以南、拥湾路以西、创业路以北;
3.宗地性质:工业用地;
4.宗地使用年限:50年;
5.宗地面积:约51.8亩(最终以实测为准);
6.项目名称(暂定):LC1003-058地块项目;
7.项目主要内容:主要建设装备制造-加工-组装生产车间,打造建设一流的高端制造基地。项目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
第二条 指导性控制指标要求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500万元/亩;
2.容积率:≥1.5且≤2.5;
3.亩均税收:≥50万元/亩;亩均年产值≥500万元/亩;
4.单位增加值能耗:需达到国家省市区相关标准;
5.单位排放增加值:需达到国家省市区相关标准。
第三条 项目进度
1.项目开竣工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2.项目竣工投产后至达产前,每年在李沧区实现的全口径税收须达到518万元以上(不含项目建设期税收)。
3.项目2027年12月底前达产,达产之后每年在李沧区实现的全口径税收不低于2590万元(并需满足亩均税收等相应指标要求)。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李沧区相关部门为乙方项目开工、投产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并支持、督促全面落实。
2.甲方积极协调李沧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为乙方办理公司登记、开工建设、环保安监等相关手续,帮助乙方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乙方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甲方及李沧区相关部门在项目开工、竣工、达产等环节,及时核查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对乙方不履约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
4.在乙方履行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协助乙方争取享受国家、省、市、区制定的,除经济贡献扶持政策之外的行业扶持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5.甲方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营业收入、税收等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取得的宗地仅用于建设本协议第一条相应内容,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建设项目。项目竣工、达到投资强度、达到亩均税收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提供资料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核查验收;项目达到亩均税收或约定达到期限届满后,乙方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相关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
2.乙方承诺在该宗土地上的建设行为,均符合土地规划条件、土地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规划满足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求。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影响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甲乙任何一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于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土地、财政、税收等政策重大调整(以正式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影响到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实施,则以最新的国家、省、市调整政策为准,并按上述调整政策规定时间执行。
第七条 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一)履约核查内容
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对乙方进行履约情况核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承诺标准,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将乙方及乙方关联企业各自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二)违约责任
1.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未按约定内容和时间开工、竣工、达到投资强度和亩均年产值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项目主要内容的以及违反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其他内容的,甲方及相关部门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限期整改当年度仍达不到承诺标准的,乙方须按该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比例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缴纳违约金,若限期整改后续年度乙方仍达不到承诺标准的,乙方须每年按该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比例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缴纳违约金。乙方造成土地闲置的,缴纳违约金且不影响甲方提请该宗土地出让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等做出其它处置。
2.若2028年至2032年中的任一年度,乙方未完成2590万元的税收考核指标,乙方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补齐实际纳税金额与考核指标之差额。连续考核年度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可统筹计算,若项目在之后年度的税收平均值达到2590万元,甲方在项目完成考核指标的次年向乙方退回之前年度所收的差额现金。
即:(1)若乙方第N(N≤5)年的税收达不到2590万元,则乙方以现金方式补齐该年度的差额;(2)若乙方在第X(N<X≤5)年累计实现税收达到2590万元/年的标准(即累计税收/X≥2590万元),则由甲方在次年退还乙方之前年度所补齐的差额现金。
3.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该宗土地出让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其他约定的,甲方及相关部门可以调整或取消对项目的扶持政策,严重违约情形下甲方可追回乙方项目已经享受的扶持政策。
5.甲方如不能按约定履行本协议中的各项相关义务和责任,将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1.乙方竞得宗地后,应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前签订本《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2.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存壹份。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他需明确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