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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LC0303-17、LC0302-33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2025-11-11 来源: 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移交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地块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乙方在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地块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建设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3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邻里坊(按350平方米/千人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工程建设要求

1.建设工期:乙方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在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并在1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3个月内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工程质量: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纸的建设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管理:(1)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乎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及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对已签订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报甲方一份备案。

(3)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各项公服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其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二层,并设独立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三层及以上的应配备电梯。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夹层设置。

2.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空间布局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要求。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移交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1.无偿移交方式配建:

1.无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

2.有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甲方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费用以甲方认可的专业审核单位结算审核为准。预估投资额     万元。付款方式:         。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三)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3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接手续。乙方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上报档案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档案副本,在移交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发出书面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四)移交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委托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五)移交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七)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所有。双方办理交用手续后,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按无偿移交约定承担各项税费。

(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配套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30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拖延,乙方应在上述因素出现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落实情况属实后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房屋及材料交接后,甲方办理完毕产权手续时止。本协议有效期满,并不免除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保责任。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存壹份。

(二)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7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

乙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移交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7地块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4.94万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乙方在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7地块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建设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3所: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托育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300平方米)、邻里坊(按350平方米/千人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工程建设要求

1.建设工期:乙方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在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并在1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3个月内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工程质量: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纸的建设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管理:(1)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乎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及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对已签订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报甲方一份备案。

(3)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各项公服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其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二层,并设独立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三层及以上的应配备电梯。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夹层设置。

2.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空间布局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要求。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移交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1.无偿移交方式配建:

1.无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

2.有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甲方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费用以甲方认可的专业审核单位结算审核为准。预估投资额     万元。付款方式:         。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三)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3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接手续。乙方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上报档案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档案副本,在移交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发出书面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四)移交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委托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五)移交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七)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所有。双方办理交用手续后,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按无偿移交约定承担各项税费。

(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配套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30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拖延,乙方应在上述因素出现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落实情况属实后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房屋及材料交接后,甲方办理完毕产权手续时止。本协议有效期满,并不免除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保责任。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存壹份。

(二)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2-33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移交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2-33地块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7.43万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乙方在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2-33地块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建设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6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社区农贸市场(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托育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邻里坊(按350平方米/千人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工程建设要求

1.建设工期:乙方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在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并在1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3个月内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工程质量: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纸的建设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管理:(1)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乎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及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对已签订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报甲方一份备案。

(3)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各项公服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其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二层,并设独立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三层及以上的应配备电梯。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夹层设置。

2.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空间布局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要求。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移交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1.无偿移交方式配建:

1.无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

2.有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甲方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费用以甲方认可的专业审核单位结算审核为准。预估投资额     万元。付款方式:         。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三)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3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接手续。乙方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上报档案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档案副本,在移交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发出书面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四)移交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委托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五)移交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七)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所有。双方办理交用手续后,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按无偿移交约定承担各项税费。

(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配套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30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拖延,乙方应在上述因素出现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落实情况属实后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房屋及材料交接后,甲方办理完毕产权手续时止。本协议有效期满,并不免除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保责任。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存壹份。

(二)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LC0303-17、LC0302-33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发表于:2025-11-11   来源: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移交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地块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乙方在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6地块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建设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3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邻里坊(按350平方米/千人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工程建设要求

1.建设工期:乙方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在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并在1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3个月内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工程质量: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纸的建设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管理:(1)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乎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及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对已签订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报甲方一份备案。

(3)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各项公服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其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二层,并设独立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三层及以上的应配备电梯。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夹层设置。

2.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空间布局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要求。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移交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1.无偿移交方式配建:

1.无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

2.有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甲方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费用以甲方认可的专业审核单位结算审核为准。预估投资额     万元。付款方式:         。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三)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3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接手续。乙方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上报档案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档案副本,在移交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发出书面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四)移交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委托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五)移交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七)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所有。双方办理交用手续后,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按无偿移交约定承担各项税费。

(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配套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30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拖延,乙方应在上述因素出现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落实情况属实后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房屋及材料交接后,甲方办理完毕产权手续时止。本协议有效期满,并不免除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保责任。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存壹份。

(二)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7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

乙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移交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7地块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4.94万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乙方在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3-17地块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建设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3所: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托育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300平方米)、邻里坊(按350平方米/千人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工程建设要求

1.建设工期:乙方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在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并在1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3个月内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工程质量: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纸的建设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管理:(1)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乎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及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对已签订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报甲方一份备案。

(3)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各项公服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其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二层,并设独立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三层及以上的应配备电梯。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夹层设置。

2.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空间布局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要求。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移交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1.无偿移交方式配建:

1.无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

2.有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甲方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费用以甲方认可的专业审核单位结算审核为准。预估投资额     万元。付款方式:         。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三)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3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接手续。乙方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上报档案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档案副本,在移交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发出书面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四)移交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委托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五)移交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七)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所有。双方办理交用手续后,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按无偿移交约定承担各项税费。

(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配套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30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拖延,乙方应在上述因素出现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落实情况属实后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房屋及材料交接后,甲方办理完毕产权手续时止。本协议有效期满,并不免除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保责任。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存壹份。

(二)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2-33地块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移交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2-33地块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7.43万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乙方在李沧区惠水路以南、平川路以西LC0302-33地块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建设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6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社区农贸市场(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托育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邻里坊(按350平方米/千人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三、工程建设要求

1.建设工期:乙方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在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并在1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3个月内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工程质量: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纸的建设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管理:(1)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乎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及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对已签订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报甲方一份备案。

(3)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各项公服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其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二层,并设独立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三层及以上的应配备电梯。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夹层设置。

2.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空间布局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要求。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5.其他约定标准: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移交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1.无偿移交方式配建:

1.无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

2.有偿移交

乙方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甲方承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从前期手续至完成建设、移交期间的所有资金成本(包括前期手续费,设计、造价、审计、监理费、建设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费用以甲方认可的专业审核单位结算审核为准。预估投资额     万元。付款方式:         。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三)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之后3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接手续。乙方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上报档案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档案副本,在移交城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甲方。乙方发出书面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四)移交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委托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五)移交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七)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所有。双方办理交用手续后,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按无偿移交约定承担各项税费。

(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配套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30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拖延,乙方应在上述因素出现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落实情况属实后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房屋及材料交接后,甲方办理完毕产权手续时止。本协议有效期满,并不免除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保责任。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存壹份。

(二)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