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根据《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如下:
一、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或物业服务区域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1.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共有产权住房、房改房等物业 服务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3.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4.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套数占本物 业服务区域住房总套数 70% 以上 (含70%) 的物业服务区 域;
5.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对区域内住宅 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执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第1、2、3 条中各类住房,依据项目立项文件、主管部门销售公告等确认。
(二) 配建政策性住房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 住房(廉租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该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8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