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政府欢迎您!
无障碍 | 长者版 | 繁體中文 |
| 邮 箱 | 智能问答
  • 文章标题李沧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2-10-15
  • 文件字号青李沧商字〔2022〕3号
  • 生效日期2022-11-15
  • 废止日期2024-12-10
  • 政策解读部门李沧区商务局
  • 有无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电话0532-87613057
  • 规范性文件标识LCDR-2022-0120001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失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2-10-15 信息来源: 李沧区商务局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平台经济发展,区商务局研究制定了《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李沧区商务局

2022年10月15日


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

为切实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培育产业集群,持续推动李沧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及《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青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平台经济是指依托现有楼宇载体等设施,通过招引、培育市场主体,向多市场主体提供差异化服务,促成双方或多方交易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扶持对象为平台经济主体,须在李沧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能够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交易综合服务的平台经济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方”)。

第三条 运营方内具备扶持资格的入驻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在运营方使用房屋载体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二)从李沧区外新注册到运营方使用房屋载体范围内的企业;

(三)原运营方迁出李沧区,企业选择继续留在李沧区,且注册到现有运营方使用房屋载体范围内的。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原运营方外迁情况外,原注册在李沧区,通过变更注册地址或新成立同行业关联企业到运营方使用房屋载体范围内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五条 运营方和运营方内入驻企业由李沧区商务局负责认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运营方达到以下条件,可评定为星级运营方(统计口径包括运营方本身所有符合扶持条件的入驻企业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

(一)新注册到李沧区的运营方,须自认定之日起同时达到以下2个条件:

1.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每平方米每年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达到1万元以上。

(二)存量运营方,须自认定之日起同时达到以下3个条件:

1.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每平方米每年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达到1万元以上;

3.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低于1亿元但同比实现正增长。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为顺延年度。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运营方的具体评星标准为:

(一)新注册到李沧区的运营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1000万元(不含)-1500万元(含)的,当年度可评为一星运营方;15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的,当年度可评为二星运营方;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当年度可评为三星运营方。

(二)存量运营方,以其纳入统计范围的所属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为基数,年度同比增幅为10%(不含)以内的,当年度可评为一星运营方;年度同比增幅为10%(含)-20%(不含)的,当年度可评为二星运营方;年度同比增幅为20%(含)以上的,当年度可评为三星运营方。

(三)一个顺延年度在我区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运营方,不考核增幅,可直接评定为三星运营方。

第九条 对星级运营方,按照其经济社会贡献进行扶持。

第十条 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本扶持政策,与其他区级招商引资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包括区级财政所拨付的奖励、补助、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且不高于企业年度对李沧区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原则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特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级奖励政策要求区级进行财政奖补配套的,本办法兑现的扶持资金视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方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运营方主体资格和申请扶持资金,扶持资金认定部门应追回所有扶持资金;运营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取消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扶持的;

(二)存在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不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 号)文件中“绿色门槛”制度规定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已签订“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项目,在政策终止前,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李沧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到期后,另行研究扶持办法。

附件

内部文件

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李沧区平台经济运营方快速发展,培育产业集群,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结合李沧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营方和运营方内企业的扶持资格由李沧区商务局负责认定。

第三条 对一星运营方、二星运营方、三星运营方分别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90%、92.5%、95%的标准进行扶持。

第四条 扶持资金自运营方资格认定之月起,每3个月兑现一次,前9个月的预兑付比例为运营方当期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的80%,后3个月按照全年情况进行统算考核。若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总量未达到《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标准,则后3个月的扶持资金不予兑付,且运营方须在该顺延年度(12个月)结束后30日内退回前9个月的扶持资金,如运营方不按要求退还扶持资金,李沧区商务局有权取消该运营方以后年度扶持资格,并每逾期一日按照应退资金的5‰标准要求运营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由李沧区商务局、李沧区财政局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定期联合审核。李沧区审计局做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运营方每3个月汇总一次平台内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向李沧区商务局提交申请(详见附件1.2.3)。

第七条 经李沧区商务局、李沧区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向区商务局拨付扶持资金,由区商务局按规定拨付给运营方。

第八条 本细则由李沧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扶持条件的运营方,可享受本细则扶持政策。本细则到期后,另行研究实施细则。


附件1

李沧区平台经济运营方扶持申报表

运营方名称


平台认定时间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注册地址


使用总面积

   ㎡

扶持资金

第1-3月(按80%扶持)

万元

第4-6月(按80%扶持)

万元

第7-9月(按80%扶持)

万元

第四季度(统算)

本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

万元

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同比增幅

%

评定星级(扶持标准)

__星运营方(     %)

本年度扶持资金合计

万元

扣除前9个月已兑付扶持后本年度还须兑付的扶持资金合计

万元

企业承诺

我公司本年度符合《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扶持条件,已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我公司保证申报的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报资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商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使用总面积”包括运营方及运营方内所有企业注册地址及实际使用地点的面积之和。2.每3个月只能申报本期产生的扶持金额。


附件2

平台经济运营方所属企业情况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

运营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日期:

序号

企业名称

现注册地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地方经济贡献区级实得(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由李沧区内迁入

本期(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

年度累计
































































合计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同比增幅

       %

备注:表格统计口径包括运营方本身及运营方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


附件3

承 诺 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我公司及入驻企业均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 14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 号)文件中“绿色门槛”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绿色门槛”的行为。

申请李沧区年度资金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我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运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李沧区平台经济运营方扶持情况汇总表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

单位:万元

序号

运营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方经济贡献区级实得

地方经济贡献区级实得

本期扶持资金

备注






本期

年度累计







































区商务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文件下载:青李沧商字〔2022〕3号(word版)

文件下载:青李沧商字〔2022〕3号(pdf版)


文件解读(专家):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动漫解读: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平台经济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