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李沧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李沧区街道纳统专项工作经费和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2022-04-11
- 文件字号青李沧统字〔2022〕7号
- 生效日期2022-04-11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31
- 政策解读部门李沧区统计局
- 有无政策解读有
- 政策解读电话0532-87610790
- 规范性文件标识LCDR-2022-0210001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失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李沧区街道纳统专项工作经费和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激励全区高质量纳统工作,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调动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区统计局研究制定了《李沧区街道纳统专项工作经费和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助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李沧区统计局
2022年4月11日
李沧区街道纳统专项工作经费和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调动企业统计工作积极性,稳定企业统计队伍,提升企业统计规范化水平,夯实源头数据质量,结合全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街道纳统专项工作经费
(一)发放标准。每成功纳统1家企业,且企业在库满一年,发放一次性工作经费3000元。
(二)发放时间。工作经费按年度进行发放,次年4月份前将上年度工作经费发放到位。
(三)其他要求。企业在库时间不足一年的,取消工作经费的发放,企业范围以统计部门为准。
第二条 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助办法
(一)补助标准。工作补助的发放遵循1家企业发放1人的原则。实行月报的“四上”企业,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全年发放工作补助共1200元;实行季报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规下工业抽样调查样本企业、限下批发和零售业抽样调查样本企业、限下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和部分行业劳动工资规模以下法人抽样调查企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全年发放工作补助共计600元。
(二)补助用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统计员工作补贴,严禁用作其他用途。
(三)名单确定。区统计局负责对补助企业进行确认,名单反馈至各街道办事处。
(四)补助发放。区统计局依据人员名单,确定补助金额,按照有关流程申请款项,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负责本辖区企业统计人员补助发放。
(五)发放时间。工作补助按年度进行发放,次年4月份将上年度工作补助发放到位。
(六)其他要求。企业在库(开展统计报表业务)或统计人员在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工作补助。
(七)管理办法。统计工作补助的发放以企业工作成效为基础,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企业当年度工作补助的发放,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1.未建立统计台账或统计台账不健全;
2.报表期,出现两次以上迟报现象或查询回复不及时、不详细被驳回;
3.因统计违法被立案查处;
4.其他应当予以追回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李沧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青李沧统字〔2022〕7号(word版)
文件下载:
青李沧统字〔2022〕7号(pdf版)
图文解读:李沧区街道纳统专项工作经费和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助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