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李沧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李沧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23-10-31
- 文件字号李沧科发〔2023〕3号
- 生效日期2023-11-30
- 文件失效时间2026-11-19
- 政策解读部门区科技局
- 有无政策解读有
- 政策解读电话0532-87610792
- 规范性文件标识LCDR-2023-0050001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李沧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李沧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区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李沧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李沧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李沧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李沧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青岛市科技局、财政局《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青科规〔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李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李沧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区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二)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瞄准行业和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研究制定重要技术标准;
(四)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人才(团队);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区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区科技局是区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法规,支持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协调落实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批准区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第七条建设依托单位是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监督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二)协调单位优势资源,支持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区科技局做好评估评价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区科技局。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八条 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区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采取主动布局与遴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区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区科技局公开征集、发布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第九条 申请新建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李沧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省、市科研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产学研联系密切,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和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试验条件,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区重点实验室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依托单位填写《李沧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及其它申报材料,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书由区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
(三)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区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区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李沧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十一条 对于我区产业发展急需人才、顶尖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区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第十二条 区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以区重点实验室(筹)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第十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完成组建任务后,由依托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根据《李沧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正式授予“李沧区重点实验室”铭牌,并推荐申报青岛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区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区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区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设置由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第十七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区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广泛面向企业,特别是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注重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开展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创新创业,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区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二条 区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区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区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同意,报区科技局审批。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区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3月30日前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区科技局会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区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对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专家或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主要对区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责令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区重点实验室资格。第三十条 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市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区级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区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李沧区XXX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区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李沧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2023年1月1日到正式实施之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
附件1:
李沧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
附件2:
李沧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附件3:
李沧区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书
文件下载:
李沧科发〔2023〕3号(word版)
文件下载:
李沧科发〔2023〕3号(pdf版)
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李沧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