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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标题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9-17
  • 文件字号青李沧政办发〔2021〕39号
  • 生效日期2021-10-18
  • 废止日期2025-02-26
  • 政策解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无政策解读有
  • 政策解读电话0532-87660872
  • 规范性文件标识LCDR-2021-0020001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失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7 信息来源: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推动优势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提升区域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李沧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8〕6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9〕25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质量品牌发展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李沧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促进质量品牌建设的相关政策,支持本区企业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与建设,推动区域品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区质量品牌发展与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李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的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组织;主导、主持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组织;通过青岛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组织。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仅适用对第七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一般公司、集团公司等法人组织与其下属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关系公司等均视为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仅按对应奖项中最高等次的奖项给予扶持。

  第九条 扶持采用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十条扶持项目及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产品类按照市奖励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区级不再进行扶持奖励;服务类按照3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扶持奖励。

  (二)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和“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按照市奖励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区级不再进行扶持奖励。

  (三)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组织,按照市奖励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区级不再进行扶持奖励。

  (四)主导、主持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按照市区1:1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奖励。

  (五)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新获A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组织,按照市区1:1比例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扶持奖励。

  (六)通过青岛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研制组织;通过验收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组织,分别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区级扶持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自愿向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成立满3年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

  (二)拥有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四)申报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部门或单位;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符合申报专项资金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项目和拟扶持金额进行审核后,形成扶持奖励方案,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扶持项目审批通过后,由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奖励,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组织和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公示完毕后,按照有关会议审批通过的扶持金额,根据区级年度预算安排,由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组织三年内申请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公布,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7日。


       文件下载: 青李沧政办发〔2021〕39号(word版)

                  青李沧政办发〔2021〕39号(PDF版)

                  青李沧政办发〔2021〕39号(H5版本)


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李沧区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