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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标题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鼓励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24
  • 文件字号青李沧政办发〔2017〕40号
  • 生效日期2017-08-25
  • 文件失效时间2019-12-31
  • 政策解读部门区商务局
  • 有无政策解读无
  • 政策解读电话0532-87613057
  • 规范性文件标识LRCD-2017-002002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失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鼓励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7-28 信息来源: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李沧区鼓励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李沧区鼓励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全区经济规模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消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区政府设立商贸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按照公开、公平、鼓励先进、引导发展的原则,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在李沧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7年之前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2017年之前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过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给予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对2017年之前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过1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给予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对2017年之前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营业额)过5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量给予奖励,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总部注册在李沧区的商贸企业,每新开设一家由总部统一经营管理、实行统一结算、纳入总部统计数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直营店,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五)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年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为实行统一结算,进行电子平台及硬件改造投资,给予奖励100万元,分两年兑付,每年兑付50%。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区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1.申报限上企业纳统奖励资金: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年度统计数据证明等材料。
  2.申报商业载体建设改造奖励资金:建设改造投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相应年度完税证明、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年度统计数据证明等材料。
  3.申请直营店建设奖励资金:直营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直营店纳税证明、直营店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直营店建筑面积证明等材料。
  (三)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我区其他同类奖励政策时,可择优享受奖励,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符合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对市优惠政策中应由我区承担的资金,我区将按本办法从所享受的奖励中予以扣除。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今后两个年度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7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限额以上企业行业限额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