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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标题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2-10
  • 文件字号青李沧政办发〔2024〕23号
  • 生效日期2025-01-10
  • 文件失效时间2030-01-09
  • 政策解读部门区审计局
  • 有无政策解读有
  • 政策解读电话0532-51983765
  • 规范性文件标识LCDR-2024-0020002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24-12-10 信息来源: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审计局负责对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审计局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据实、公正的原则,保障本办法正确实施。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区审计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区审计局有权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区审计局对其业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被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其出具的结论性结果负责。

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区审计局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统筹制定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投入较大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交付使用等建设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区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有关规定,通过审查投资项目工程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并经必要的现场核查取得证明材料。

与审计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取证工作。

(三)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区审计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五)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区审计局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区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巡察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联动协同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区审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行业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青李沧政办发〔2024〕23号(word版)

文件下载:青李沧政办发〔2024〕23号(pdf版)


图文解读: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