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类政策汇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享受对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其中,首次创办是指2013年10月1日以后,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可视为首次创办。
2.享受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办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持补贴对象身份证件到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创办小微企业的,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流水。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2)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初审,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确认。
(3)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补贴对象所在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创业实体银行账户的,可由补贴对象出具“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4.注意事项
(1)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2)补贴对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2个月,且在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的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在所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补贴对象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处于在缴状态。
二、创业担保贷款
1.享受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青岛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4)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本市户籍服刑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指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
(7)返乡创业农民工。指户籍地为本市镇(街)及以下,离开户籍所在镇(街),有在外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区、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8)网络商户。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9)脱贫人口。指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指户籍及创业地均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同一镇(街)及以下的农村劳动者。
(11)在青高校在校生。指在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
(12)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在本市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3)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指港澳台地区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来青创业的人员。
2.享受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照最多不超过3名(含3名)合伙人,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
3.申办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事大厅或“青创通·创业服务云平台”选择创业担保贷款模块提交申请,也可到各经办银行现场申请。
(2)资格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经办担保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担保措施尽职调查。
(3)贷款审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花名册、采购意向书等)、创业实体经营情况、贷款额度等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批。
(4)贷款发放。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签署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4.注意事项
(1)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2)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3)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享受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
2.享受标准
(1)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申办流程
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纳税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动认定信息并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即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无需申请。对信息无法比对需现场或网上申请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4.注意事项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