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政策汇编
一、灵活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
申领对象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对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补贴可申领至灵活就业终止当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的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
2.享受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享受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按青人社发〔2022〕5号文件核定补贴待遇的,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按原补贴政策期限执行;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申办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申领补贴时,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
青岛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青岛人社局官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2.享受标准
对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我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
3.申办流程
家庭服务机构在青岛市指定的商业综合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由保险公司统一将名单上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比对信息后由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社中心和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