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政府欢迎您!
无障碍 | 长者版 | 繁體中文 |
| 邮 箱 | 智能问答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服务类政策汇编

2026-01-01 来源: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1.补贴范围

(1)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3)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2)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3)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3.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4.补贴期限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申请前须先向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5.申办流程

(1)学历确认;(2)个人申报;(3)补贴审核;(4)资金拨付。

6.政策依据

《2024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4〕6号)

7.注意事项

(1)已按《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1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2)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资助(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3)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4)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

1.申领范围

(1)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2)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2.补贴条件(同时具备)

(1)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2)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3)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4)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5)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6)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已享受安家费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及配偶已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3.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4.申办流程

(1)学历确认;(2)个人申报;(3)补贴审核;(4)资金拨付。

5.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4〕7号)

6.注意事项

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三、就业见习补贴

1.享受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招用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2.享受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及每人每月15元的意外伤害险补贴

3.申办流程

(1)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2)招用见习人员,申领补贴;(3)补贴审核;(4)补贴发放。

4.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102号)

四、“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

1.享受对象

自《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 〔2023〕5号)发布之日起引进毕业于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 “双一流”建设高校3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金种子”人才)的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在青注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申报“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其中,“金种子”人才应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首次就业 (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 “金种子”人才范围)、在青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与 “金种子”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2.享受标准

按每名本科3000元、硕士5000元、博士10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3.申办流程

(1)学历确认;(2)单位申报;(3)补贴审核;(4)补贴公示;(5)资金拨付。

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2023〕5号)、《关于做好“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 〔2024〕59号)

5.注意事项

全球 Top200高校(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在USNEWS、QS、THE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的高校(含并列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自然指数 (NatureIndex)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含校区及分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服务类政策汇编

发表于:2026-01-01   来源: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1.补贴范围

(1)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3)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2)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3)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3.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4.补贴期限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申请前须先向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5.申办流程

(1)学历确认;(2)个人申报;(3)补贴审核;(4)资金拨付。

6.政策依据

《2024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4〕6号)

7.注意事项

(1)已按《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1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2)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资助(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3)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4)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

1.申领范围

(1)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2)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2.补贴条件(同时具备)

(1)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2)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3)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4)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5)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6)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已享受安家费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及配偶已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3.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4.申办流程

(1)学历确认;(2)个人申报;(3)补贴审核;(4)资金拨付。

5.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4〕7号)

6.注意事项

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三、就业见习补贴

1.享受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招用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2.享受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及每人每月15元的意外伤害险补贴

3.申办流程

(1)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2)招用见习人员,申领补贴;(3)补贴审核;(4)补贴发放。

4.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102号)

四、“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

1.享受对象

自《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 〔2023〕5号)发布之日起引进毕业于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 “双一流”建设高校3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金种子”人才)的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在青注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申报“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其中,“金种子”人才应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首次就业 (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 “金种子”人才范围)、在青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与 “金种子”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2.享受标准

按每名本科3000元、硕士5000元、博士10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3.申办流程

(1)学历确认;(2)单位申报;(3)补贴审核;(4)补贴公示;(5)资金拨付。

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2023〕5号)、《关于做好“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 〔2024〕59号)

5.注意事项

全球 Top200高校(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在USNEWS、QS、THE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的高校(含并列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自然指数 (NatureIndex)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含校区及分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