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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区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6-02-09 来源: 李沧区民政局

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为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现将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5年6月30日(含)前在区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本次社会组织年检。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执行,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年检。

二、年检时间

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及年度工作报告书等年检材料,通过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简称“智网平台”)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区民政局终审。

对于已脱钩或直接登记、且未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直接通过智网平台向区民政局提交年检材料。

区民政局将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以及审查情况,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三、年检方式

(一)网上填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进行填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120.221.95.8:8091,使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通行证“个人登录”注册用户并登录,绑定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母为大写),登录系统后按照提示要求,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上传电子附件,所有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上报。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智网平台填报好年检资料后在线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在年度报告书上注明“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至智网平台。

(三)登记管理机关终审。区民政局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对年检材料有疑义的,将通过系统反馈、电话联系等方式要求社会组织予以补齐补正或作出说明,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或作出说明。

(四)出具年检结论。区民政局依据《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对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拟定结论。拟定结论通过“李沧政务网”网站“工作动态栏”分批公示,社会组织对拟定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书面提出。公示期满或异议复核后,通过“李沧政务网”网站公布年检结论。

四、年检内容

对社会组织年检的基本内容为:

(一)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情况(有3名及以上党员但未建党组织的,年检不合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

(三)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四)机构设置及变动情况;

(五)按章程规定换届情况;

(六)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变动情况;

(七)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年检不合格);

(八)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九)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资助等情况;

(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情况;

(十一)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作用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对社会团体的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一)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收取会费情况;

(二)涉企收费及收费信息公开情况;

(三)开展合作活动情况;

(四)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置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落实非营利性监管要求情况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组织认真履行年检义务,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交相关材料,对年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以及在年检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指导、督促所属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初审结论。

(三)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申请退回,进行补充或修改。年检结论公示后,不可以再补充或修改。

(四)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0532-66766683

社会组织智网平台年报系统技术服务电话:

18766138209

附件:《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李沧区民政局     

                                        2026年2月9日

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pdf

                                  




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区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6-02-09   来源:李沧区民政局

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为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现将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5年6月30日(含)前在区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本次社会组织年检。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执行,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年检。

二、年检时间

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及年度工作报告书等年检材料,通过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简称“智网平台”)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区民政局终审。

对于已脱钩或直接登记、且未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直接通过智网平台向区民政局提交年检材料。

区民政局将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以及审查情况,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三、年检方式

(一)网上填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进行填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120.221.95.8:8091,使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通行证“个人登录”注册用户并登录,绑定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母为大写),登录系统后按照提示要求,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上传电子附件,所有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上报。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智网平台填报好年检资料后在线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在年度报告书上注明“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至智网平台。

(三)登记管理机关终审。区民政局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对年检材料有疑义的,将通过系统反馈、电话联系等方式要求社会组织予以补齐补正或作出说明,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或作出说明。

(四)出具年检结论。区民政局依据《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对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拟定结论。拟定结论通过“李沧政务网”网站“工作动态栏”分批公示,社会组织对拟定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书面提出。公示期满或异议复核后,通过“李沧政务网”网站公布年检结论。

四、年检内容

对社会组织年检的基本内容为:

(一)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情况(有3名及以上党员但未建党组织的,年检不合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

(三)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四)机构设置及变动情况;

(五)按章程规定换届情况;

(六)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变动情况;

(七)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年检不合格);

(八)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九)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资助等情况;

(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情况;

(十一)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作用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对社会团体的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一)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收取会费情况;

(二)涉企收费及收费信息公开情况;

(三)开展合作活动情况;

(四)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置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落实非营利性监管要求情况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组织认真履行年检义务,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交相关材料,对年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以及在年检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指导、督促所属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初审结论。

(三)各区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申请退回,进行补充或修改。年检结论公示后,不可以再补充或修改。

(四)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0532-66766683

社会组织智网平台年报系统技术服务电话:

18766138209

附件:《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李沧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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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