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玻璃有限公司使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发表于:2024-09-0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青岛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院内空压机房有一台储气罐正在使用,储气罐上安装有一块压力表,压力表上没有编号和生产厂家等信息,压力表显示压力为0.74MPa,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压力表的有效检定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