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价格政策明白纸
转供电价格政策明白纸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什么是转供电单位?
答:转供电单位,是指为终端用户提供转供电的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或个人。
三、什么是非直抄用户?
答: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四、现行工商业用户转供电价格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先用电,后收费”(抄表式)电费收取方式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2、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4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转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以及转供电相关的抄表人员工资能否通过电费收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规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因此,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
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例如:清理前某商业综合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1.5元,为规避清理规范,其向用户收取的电价调整为 0.75元,然后再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每千瓦时加收 0.75 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