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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青岛沧熊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告知书

2025-12-02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青李行审撤告字〔2025〕28号

青岛沧熊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我局决定拟撤销你单位设立登记的股东及监事身份信息,现将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存在在赵旭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虚假登记为股东及监事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青岛沧熊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9日设立登记的股东及监事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2-66088398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7号

青岛市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2日



撤销青岛沧熊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告知书

发表于:2025-12-02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青李行审撤告字〔2025〕28号

青岛沧熊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我局决定拟撤销你单位设立登记的股东及监事身份信息,现将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存在在赵旭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虚假登记为股东及监事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青岛沧熊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9日设立登记的股东及监事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2-66088398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7号

青岛市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