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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标题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9-04
  • 文件字号青李沧政办发〔2025〕17号
  • 生效日期2025-09-04
  • 政策解读部门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
  • 有无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电话0532-81851223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9-04 信息来源: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李沧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9月7日印发的《李沧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青李沧政办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李沧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分级标准

2组织指挥机制

2.1李沧区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解除

5信息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2评估研判

6.3响应分级

6.4指挥协调

6.5应急处置措施

6.6扩大响应

6.7应急联动

6.8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7.2舆情引导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8.2社会救助

8.3保险理赔

8.4恢复重建

8.5调查评估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9.2装备保障

9.3通信保障

9.4医疗救护保障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培训

10.2预案演练

10.3宣传教育

11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提升全区应对火灾事故的预警和处置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消防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李沧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发生在其他区域可能发展成影响李沧区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处置。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属地为主,协同配合;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1.5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高层建筑数量迅猛增多,大量的地下建筑应运而生,地下轨道和交通隧道快速建设,人口向城市及特定区域流动,企业向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特定产业集群区域高度集中,城市建设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装置日趋复杂,大火巨灾潜在风险较高。截至目前,我区高层建筑总数1391幢;已开通青岛地铁运营线路5条;共有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单位2家;上述城市高风险建(构)筑场所发生火灾,往往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

另外,新兴领域风险逐步显现。随着新业态快速发展,新能源新技术大量应用,一些新风险新问题逐渐暴露。近年来大力推广的储能电站、加气站等,先后发生多起有影响的火灾爆炸事故。密室逃生、私人影院、剧本杀、电竞酒店等新业态,火灾风险隐蔽性强。

1.6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4个级别。

1.6.1一般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2较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3重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组织指挥机制

2.1李沧区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李沧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总工会、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交管支队李沧区大队、李沧区消防救援局、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火灾事故;

(4)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5)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

(6)解决有关应急协调、经费、物资及运输等方面问题;

(7)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8)及时向市政府、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李沧区消防救援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沧区消防救援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李沧区消防救援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3)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置、分析和上报;

(5)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等工作,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媒体协调管理。负责指导配合主责部门加强网上舆情信息搜集、研判、处置、引导及适时发声,及时通报转办舆情信息。

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教体局: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督促所辖行业领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局属义务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火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区科技局: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督促所辖行业领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督促所辖行业领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督促所辖行业领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殡仪馆做好事件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由政府承担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为突发火灾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要求,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区域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

区商务局: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督促所辖行业领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集中安置受灾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所辖文化旅游行业领域的火灾预防,配合做好文化旅游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火灾事故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灭火救援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事发地街道做好因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督促所辖行业领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行业领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参与火灾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李沧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属地街道开展火灾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配合参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火灾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市交管支队李沧区大队: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运送伤员的车辆通行。

李沧区消防救援局:收集、分析全区火灾事故信息;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营救现场被困人员,负责灭火前沿指挥;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负责处理因火灾事故引起的周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与调查,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协助做好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配合、协调一般火灾事故处置;配合做好辖区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灾事故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4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并根据抢险救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李沧区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调配所需车辆和装备物资,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医疗和器材装备综合保障;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制定作战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物资等。

灭火救援组:由李沧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专家组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维护稳定组:由公安李沧分局牵头,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交管支队李沧区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依法划定警戒区,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运送伤员的车辆通行。

后勤保障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自身职能参与处置。调拨应急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应由区政府承担的经费,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牵头,工程监测单位配合。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处置。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李沧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媒体协调管理工作。

专家咨询组:根据火灾事故扑救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做好事故现场态势研判,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事件调查组:由李沧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应急局、公安李沧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等单位组成,负责实施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善后处置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自身职能参与处置。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及管线专营单位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协调殡葬机构对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受损建筑物、构筑物安置赔偿、修缮维护等工作。对火灾事故中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火灾发生类型、火灾多发区域等的风险评估,督促、指导辖区和行业领域消防重点单位制定疏散预案及灭火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并组织演练,做好火灾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建立火灾事故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各类火灾事故监测制度,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预测,提出防范措施。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预测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火灾事故分布区域、发生场所分布、火灾原因、发生时间段等情况,对火灾事故的形势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区总值班室,抄送有关部门、单位、街道等,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市)人民政府通报。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1)根据预警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实施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火灾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火灾事故衍生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个人以及接报的单位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信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总值班室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并确保与报告区应急局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信息同步。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问题。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火灾事故处置进展、结果等有关情况。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1.1单位自救

发生火灾事故后,在政府部门到达事件现场前,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首先向119指挥中心报警,立即启动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保人员按照预案组织人员迅速疏散,同时实施灭火,堵截控制火势蔓延。

当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如实报告火灾发展情况、燃烧物质情况、有无人员被困情况、受火势威胁的情况、火场主要方面及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6.1.2街道办事处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街道应急响应,相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街道办事处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报告火灾进展情况,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工作。

6.2评估研判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自身职能参与处置。及时组织救援风险评估,研判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复杂情况、衍生灾害规模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研判结果,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其他区(市)政府、单位、企业、公众以及救援力量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火灾评估研判结果。

6.3响应分级

6.3.1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119”指挥中心组织调动区消防力量,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事发企业、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发生一般敏感且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突发事件,区政府难以有效处置需要增援时,请求市“119”指挥中心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派增援力量,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6.3.2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3重大火灾事故、较大敏感且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友邻地区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6.3.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调动消防机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友邻地区或省、国家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6.4指挥协调

6.4.1一般火灾事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6.4.2较大火灾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6.4.3重大火灾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6.4.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区与毗邻区(市)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国家、省、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力量调集

(1)发生火灾事故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青岛市“119”消防指挥中心命令,根据灾情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参与处置。

(2)青岛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根据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根据灾情由近及远调集消防力量进行增援。

(3)各消防增援力量按照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6.5.2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将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依法划定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根据指挥部指令,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6.5.3救援力量调集原则

就近调派救援力量,优先考虑使用专业救援、搜救力量;视情况组织指挥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力量不足时协调驻区部队派出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相邻区(市)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6.5.4指挥调度

制定重点单位灭火救援行动应急方案;视情派出适当的救援力量;视情调整行动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6.6扩大响应

如果火灾事故发展的势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危害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区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健全与属地企事业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应急结束

当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官方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应急救援结束信息。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火灾事故处置信息由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7.2舆情引导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和排水排污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火灾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3保险理赔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灾单位、火灾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4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5调查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等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9.2装备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油、供电、供水、燃气、救护等救援车辆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9.3通信保障

驻区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各级指挥系统与救援现场通信联络紧密连接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4医疗救护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10.2预案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区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机关、学校、商场、医院、影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疏散、灭火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0.3宣传教育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能力。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火灾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2.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演练发现问题,由李沧区消防救援局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青李沧政办发〔2025〕17号(word版)

文件下载:青李沧政办发〔2025〕17号(pdf版)


图文解读:李沧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文字解读:李沧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