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9-26
- 文件字号青李沧政办发〔2025〕18号
- 生效日期2025-09-26
- 政策解读部门区应急局
- 有无政策解读有
- 政策解读电话0532-51983857
- 规范性文件标识无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修订后的《李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3月21日印发的《李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李沧政办发〔2023〕9号)同时废止。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李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李沧区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风雹、寒潮、低温冰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暴潮、海啸、绿潮、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李沧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风险评估
按照李沧区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风雹、寒潮、雨雪冰冻、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从李沧区发生的历史灾害情况看,台风、洪涝、暴雨、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
1.6响应分级
自然灾害救助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四个级别。
1.6.1四级响应
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3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2三级响应
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3二级响应
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4一级响应
(一)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二)区委、区政府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李沧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各街道各部门开展灾害应对工作,指挥各类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调配专业设备、应急物资提供坚实保障,协调军地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高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履行自然灾害救助区级指挥部职责。协调指导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推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协调开展重大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明确启动全区应急响应、转入区防减救灾委统一指挥模式,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区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做好启动和终止灾害应急响应,及其他需要防减救灾委响应处置协调工作。承办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区防减救灾委专家组
依托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必要时设立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李沧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3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和处置工作,确保网络舆论平稳。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民兵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按照国防动员的程序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请求援助和接受减灾救助,组织和指导红十字系统救灾捐赠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防灾减灾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类项目的立项工作,发挥人民防空指挥和通信作用。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师生员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教育培训,强化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演练;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调组织受灾学校师生紧急转移,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配合市局开展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相关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辖区产能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救援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企业服务,努力帮助企业完成灾后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民政局:协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管理;指导各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和管理,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防洪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洪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持工作。配合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浒苔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物资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和供应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灾中、灾后伤病员的转移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应急医疗体系和能力建设;参与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的灾情信息核查评估和汇总上报,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公司快速开展查灾核灾理赔工作;承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区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灾害风险隐患综合信息化体系建设。
公安李沧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调组织灾区群众做好紧急转移;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
交管支队李沧区大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灾后重建用地规划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环境监测等工作。
李沧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崂山气象局:负责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组织参加重大气象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区政府要求,配合做好相邻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崂山气象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预警并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同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街道实际情况,按照区防减救灾委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报区防减救灾委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对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措施。
(5)随时准备转移安置人员。开放相关应急避难场所并向风险区域人员介绍转移路线,随时做好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及时通报汇报。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重要情况向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主要领导汇报。
(7)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和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1报告主体及内容
崂山气象局负责报告气象灾害天气预警及气象灾害天气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负责报告地质灾害预警及地质灾害信息,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报告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以及水旱灾害信息,区应急局负责报告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灾害信息,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报告生物灾害预警及生物灾害等信息数据,各街道办事处报告本辖区内发生因灾造成人口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损失信息。
4.2报告时限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街道办事处和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15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区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低于灾害发生后40分钟。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程序向区防减救灾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省应急厅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对于本辖区内发生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人员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4.2.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和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同时根据要求上报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
遇有死亡和人员失踪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灾害情况,受灾街道办事处、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立即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2.3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伤人员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害损失情况初报,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5.2分级响应
5.2.1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标准,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赴受灾地指导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受灾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区政府、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灾情信息发布。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3)成立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受灾地区救助能力和灾区需要,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区应急局和区人武部根据受灾街道的请求,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按程序向受灾地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协调指导相关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开展快速核查理赔。
(7)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2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赴受灾地指导工作。在采取四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程序向受灾地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2)灾情相对稳定时,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3)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3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赴受灾地指导工作。在采取三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2)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3)区应急局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根据上级要求和灾情变化,加强与受灾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相关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4)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防减救灾委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各项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7)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5.2.4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具体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二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局和区人武部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2)区退役军人局根据受灾街道请求,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送灾害信息。遇到重大灾情变化情况随时报告。
(5)区应急局牵头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请求市防减救灾委在专家、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7)加强与受灾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相关灾情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配合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8)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配合市防减救灾委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发布。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5.3响应级别变更和响应终止
当灾情发展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响应级别;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街道、社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可终止应急响应。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实施。
5.4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局向相关街道通报,所涉及的街道要立即启动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区委宣传部、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受灾街道等单位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2舆情引导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收集网络涉及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灾情稳定后,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召开灾情会商会,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灾害救助结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将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害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7.1.2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程序向上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灾资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应急局组织各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按要求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7.2.3区应急局协助市应急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
7.3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和受灾街道应分别对自然灾害的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按照要求上报。
7.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区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同时通过灾害救助、社会互助、灾害保险理赔、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4.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根据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4.2结合受灾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向上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根据上级资金拨付情况,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7.4.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采取实地逐一核对方式,对辖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按要求上报。
7.4.4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5由山东省政府或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1.1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按程序申请上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的进展,及时快速地下拨灾害救灾资金。
8.1.2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上级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各类灾害保险纳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
8.1.3建立健全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8.2物资保障
8.2.1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街道要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照国家、省应急救灾物资配备有关规定储备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紧急供货机制。
8.2.2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8.3通讯和信息保障
协调各通讯运营单位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医疗保障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区政府、街道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学校、广场、体育场馆等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并完善基本生活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用水、用电、用油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区应急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5.2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崂山气象局、李沧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损失评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赴灾区现场指导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提升自然灾害现场救援能力。
8.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救灾捐赠。
8.7科技保障
8.7.1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8.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和大模型在灾害救助中的应用。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扎实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各街道、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街道、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9.2应急演练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灾害多发区域的街道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性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0附则
10.1术语解释
本预案“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10.2责任与奖惩
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预案管理
10.3.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上级预案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实施方案等,确保预案落实到位。各街道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3.2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李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图文解读:李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