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政府欢迎您!
无障碍 | 长者版 | 繁體中文 |
| 邮 箱 | 智能问答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5-01-20 来源: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李沧政务网主动公开信息87条,其中:机构职能信息1,法规文件信息1条,规划计划信息1条,财政财务信息2条,业务动态信息78,信息公开指南1,年度工作报告信息1条,预决算信息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答复,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本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为6件,其中6件已完成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为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影响力,2024年初制定我局政务网站栏目分解表,详细、全面理清所属各栏目应公开的内容、更新周期,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明确到科室、责任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为提高网站服务水平,推进局机关电子政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李沧区委、区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对信息进行了梳理、分类,优化了李沧区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公文法规等信息。同时,依托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重点突出、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增强了信息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监督保障

局内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对外设立监督机构,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使局内部和外部同时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体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23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

0

0

0

0

0

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1

0

0

0

0

0

1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5

0

0

0

0

0

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注:“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政务公开渠道较窄、不够全面。政务信息公开关注点局限于单位日常性事务,通知类公告、工作动态类信息较多,服务类、指引类、政策解读类信息偏少。二是政务公开形式落后、脱离群众。当前信息公开形式较为单调,局限于传统形式,创新性不强,影响公开效果。

(二)改进情况

我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实践中求探索,在探索中求规范,不断强化工作职责,拓宽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群众民主监督意识,改善和提升城市管理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梳理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开增加或取消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目录,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加强综合执法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规范运作程序,不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观念,保质保量完成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我局2024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1件,政协委员提案6件,均已办结,我局还荣获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先进承办单位。

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说明事项,无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4



李沧政务网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表于:2025-01-20   来源: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李沧政务网主动公开信息87条,其中:机构职能信息1,法规文件信息1条,规划计划信息1条,财政财务信息2条,业务动态信息78,信息公开指南1,年度工作报告信息1条,预决算信息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答复,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本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为6件,其中6件已完成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为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影响力,2024年初制定我局政务网站栏目分解表,详细、全面理清所属各栏目应公开的内容、更新周期,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明确到科室、责任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为提高网站服务水平,推进局机关电子政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李沧区委、区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对信息进行了梳理、分类,优化了李沧区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公文法规等信息。同时,依托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重点突出、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增强了信息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监督保障

局内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对外设立监督机构,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使局内部和外部同时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体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23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

0

0

0

0

0

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1

0

0

0

0

0

1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5

0

0

0

0

0

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注:“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政务公开渠道较窄、不够全面。政务信息公开关注点局限于单位日常性事务,通知类公告、工作动态类信息较多,服务类、指引类、政策解读类信息偏少。二是政务公开形式落后、脱离群众。当前信息公开形式较为单调,局限于传统形式,创新性不强,影响公开效果。

(二)改进情况

我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实践中求探索,在探索中求规范,不断强化工作职责,拓宽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群众民主监督意识,改善和提升城市管理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梳理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开增加或取消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目录,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加强综合执法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规范运作程序,不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观念,保质保量完成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我局2024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1件,政协委员提案6件,均已办结,我局还荣获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先进承办单位。

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说明事项,无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