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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标题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制发机关李沧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8-25
  • 文件字号青李沧政发〔2022〕26号
  • 生效日期2022-08-25
  • 政策解读部门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无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电话0532-87629943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题其它

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2-08-25 信息来源: 李沧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8月16日区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七届李沧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区委坚强领导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全面落实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突出抓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城区品质“四个重点”,实施发展兴区、产业立区、改革活区、生态靓区、惠民富区、综治安区“六大行动”,着力打造“动能强劲的开放之都、活力迸发的包容之城、高效便捷的公平之区、美丽宜居的幸福之地”,扛起打造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的职责使命,推动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奋力谱写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李沧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旗帜鲜明讲政治,锲而不舍纠“四风”,坚持对党忠诚、立场坚定,实干笃行、改革创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和社会体系,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区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纵深推进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工作安排,区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跟踪反馈和纠错纠偏机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拟订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严格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牵头进行评估论证,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登记、编号后,由区政府公布。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需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编制登记号、文号,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统一公布。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承办单位,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应诉专用章”。

  第十九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及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以及省、市、区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刻制印章,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全区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审查备案。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由责任部门牵头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力度,进一步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不断深化内容建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畅通互动回应渠道,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改进政策解读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对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由制发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支持和保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的通报沟通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民意,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舆情风险研判和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民主决策过程、决策依据、决策出台后的成效和影响,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政务舆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街道办事处或部门的政务舆情,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回应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区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部分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

  (三)研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

  (四)50万元以上的区级新增支出事项。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六)研究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有关部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和市民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二)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区长碰头会议是区长、副区长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考虑近期重要工作事项并作出安排部署的工作例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六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或由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区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区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应于会前4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和审查工作:

  (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主办单位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完成《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会签。同时,应按照本规则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由分管副区长会前进行专题调度并形成《会议议题专题调度情况说明》。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城市建设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政策或者项目的,应征求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应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研究。

  经协商调度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国土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会议议题在完成上述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后,在提报区政府前,应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涉及区级新增财政支出议题,按照“以事为主、归口集中”的原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其中,单一的区级新增财政支出事项,由区财政部门汇报;对涉及新增财政支出,但属于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综合性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的,由事权部门汇报。

  第三十八条  严肃会议纪律。副区长因故无法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自主安排的工作如与区政府会议时间冲突,应服从区政府会议安排;参加会议及列席人员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严肃会场纪律,不得提前离会或者中途由他人替会;强化保密意识,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确定事项,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纪要和确定事项须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年初由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实施。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按规定报分管副区长、区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提高会议效能,简化会议议程。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全区性会议应积极推行“多会合一”和视频会议,深化应用无纸化会议系统。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定期通报。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通知社区负责人参加。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由相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未经相关区政府领导批准不得请单位、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专题会议、电视会议及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全区性重要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主持词、领导讲话及有关文件等会议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区政府办公室应退还呈报部门重新准备。对筹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安排召开。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商洽在区内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办理,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来文,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及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及各部门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内网和金宏网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六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的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送。

  第四十七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应当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也不得以参阅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当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印章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须经区长同意方可用印。区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以上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区政府工作部门刻制公章,应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持区政府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条  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五十一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文稿起草部门不得直接送区政府领导签发。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第五十二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报送发文说明并起草文稿,并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街道办事处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各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街道办事处行文,确需向街道办事处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单位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下公文由区长签发、签批。

  1.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

  2.区管干部出国(境)任务批件。

  3.需区政府盖章文件或材料。

  4.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5.区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

  (二)以下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签批。

  副区长主持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副区长签发的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审签统一使用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对已签发的公文进行修改,需履行改文程序。需区政府盖章文件或材料审签统一使用区政府盖公章材料登记单。

  第九章  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

  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区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应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承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确保督查落实到位。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分解立项。区政府办公室对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分解,立项督办。

  (二)跟踪督办。建立台账、办结销号,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重要决策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承办部门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报有关领导阅示。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和结果应用,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九条  承办部门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  作风和纪律

  第六十一条  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强化生态观念,提高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应当自觉维护区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健全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区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要新闻及其他事项,须事先报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列为述责述廉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区政府领导成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区长、副区长按照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做好接访工作。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第六十七条  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副区长原则上不要求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一同出访。

  区政府组成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因公因私离开青岛市,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领导干部离青或请假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区政府领导,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副区长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区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七十条  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上级派出的各类工作组来李沧区调研、检查、指导,根据内容由主管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合理安排意见并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来李沧区考察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需区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对区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一般性的会议、区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三条  全面落实“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不断锤炼政府工作人员“凡事讲政治、谋事为群众、干事重实效、成事争一流”的作风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机关接地气,干部走基层,到一线解难题、办实事。坚持雷厉风行、马上就办,推行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强化政府系统执行力。坚持实字当头、干字为先,大力培树“实干家”精神、锻造“实干家”队伍,在务实功、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营造崇尚实干、注重实绩、不务虚功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李沧政发〔2017〕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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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李沧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