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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2024-12-23 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种类 设定依据 条件 承办机构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救济渠道 办事指南
1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依据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案前调查,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行为发生,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办案业务科室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办案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
2、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证据完备、充分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时,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依法出示执法证件;遵守回避规定。
3、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将建议书及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4、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办案业务科室将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和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审查后填写《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交由办案业务科室并退还卷宗。
6、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质问,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宣布听证结束。
7、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办案科室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办案处室将处罚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8、由办案科室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案件办理终结后,由办案业务科室按有关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填写《结案报告表》,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归档并报法制部门备案。
60个工作日 1、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63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05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
电话:0532-88892028
部门: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88973080
办公场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 双拥优抚科
咨询电话:0532-87656105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32-67707977
信件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办公室

2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依据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案前调查,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行为发生,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办案业务科室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办案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
2、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证据完备、充分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时,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依法出示执法证件;遵守回避规定。
3、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将建议书及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4、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办案业务科室将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和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审查后填写《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交由办案业务科室并退还卷宗。
6、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质问,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宣布听证结束。
7、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办案科室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办案科室将处罚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8、由办案科室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案件办理终结后,由办案业务科室按有关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填写《结案报告表》,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归档并报法制部门备案。
60个工作日 1、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63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办公场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 双拥优抚科
咨询电话:0532-87656105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32-67707977
信件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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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种类 设定依据 条件 承办机构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救济渠道 办事指南
1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依据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案前调查,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行为发生,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办案业务科室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办案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
2、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证据完备、充分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时,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依法出示执法证件;遵守回避规定。
3、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将建议书及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4、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办案业务科室将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和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审查后填写《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交由办案业务科室并退还卷宗。
6、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质问,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宣布听证结束。
7、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办案科室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办案处室将处罚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8、由办案科室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案件办理终结后,由办案业务科室按有关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填写《结案报告表》,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归档并报法制部门备案。
60个工作日 1、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63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05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
电话:0532-88892028
部门: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88973080
办公场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 双拥优抚科
咨询电话:0532-87656105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32-67707977
信件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办公室

2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依据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案前调查,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行为发生,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办案业务科室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办案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
2、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证据完备、充分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时,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依法出示执法证件;遵守回避规定。
3、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将建议书及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4、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办案业务科室将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和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审查后填写《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交由办案业务科室并退还卷宗。
6、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质问,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宣布听证结束。
7、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办案科室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办案科室将处罚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8、由办案科室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案件办理终结后,由办案业务科室按有关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填写《结案报告表》,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归档并报法制部门备案。
60个工作日 1、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63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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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66878988
办公场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 双拥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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