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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科技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2024-12-23 来源: 李沧区科技局

科技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条件 承办机构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救济渠道 办事指南
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行政检查 第七条:“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第九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李沧区科技局  参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由仪器拥有单位向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青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仪器共享申请表》,报送服务平台;
(二)服务平台对仪器信息、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将核实情况通报仪器拥有单位。
第十四条 仪器拥有单位与服务平台签署加入平台协议,加入平台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及时使用;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同意仪器信息通过服务平台的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
(六)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违约责任。
在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仪器即为服务平台入网仪器(简称入网仪器),入网仪器面向社会服务。
20个工作日 1、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11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http://qdlczwfw.sd.gov.cn/lc/icity/proinfo/index3?code=789458
2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自然人 李沧区科技局 撤销认定登记证明 6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11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http://qdlczwfw.sd.gov.cn/lc/icity/proinfo/indexcf_qz?code=789422
3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人 李沧区科技局 审查、撤销 6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11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http://qdlczwfw.sd.gov.cn/lc/icity/proinfo/indexcf_qz?code=78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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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科技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发表于:2024-12-23   来源:李沧区科技局
科技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条件 承办机构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救济渠道 办事指南
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行政检查 第七条:“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第九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李沧区科技局  参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由仪器拥有单位向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青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仪器共享申请表》,报送服务平台;
(二)服务平台对仪器信息、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将核实情况通报仪器拥有单位。
第十四条 仪器拥有单位与服务平台签署加入平台协议,加入平台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及时使用;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同意仪器信息通过服务平台的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
(六)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违约责任。
在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仪器即为服务平台入网仪器(简称入网仪器),入网仪器面向社会服务。
20个工作日 1、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11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http://qdlczwfw.sd.gov.cn/lc/icity/proinfo/index3?code=789458
2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自然人 李沧区科技局 撤销认定登记证明 6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11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http://qdlczwfw.sd.gov.cn/lc/icity/proinfo/indexcf_qz?code=789422
3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人 李沧区科技局 审查、撤销 6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113室
电话:0532-87610755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http://qdlczwfw.sd.gov.cn/lc/icity/proinfo/indexcf_qz?code=789478